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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绿化建管交接办法的通知(武园发〔2013〕54号)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9-0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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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交接办法(试行)
市园林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绿化建管交接办法的通知(武园发〔2013〕54号)
【概要描述】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交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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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交接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管交接工作,完善建管交接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成果与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依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2010〕110号)等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市级投融资建设或改造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
由市区联建、各区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建管交接。
第二条 交接步骤。根据绿化工程特性分阶段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建管移交。
第一阶段: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后,工程养护期内的园林设施的维修管护、植物抚育、保洁等相关管理工作仍由建设单位负责,接受辖区园林部门的监管。
第二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乔灌木经过不低于一年植物生长周期(12个月)达到成活且符合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将设施维修管护、植物抚育保洁等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相关资产全部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构筑物按照相关规定移交)。
第三条 交接条件。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施工图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且绿化施工的养护期及养护质量已经符合合同规定,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资料验收规范》CJJ82-2009,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辖区园林部门参与并提出整改意见,由建设单位整改达标。
(二)工程项目已在辖区园林部门备案,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图经园林部门审查通过,且实施过程接受辖区园林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每月按要求向辖区园林部门报送养护管理日志,并经辖区园林部门签字确认。
第四条 交接资料。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建设单位应向辖区园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前期资料:建设单位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文。
(二)工程施工资料:审定施工图、竣工图、决算资料、监理报告、验收相关资料等。
(三)工程评估报告:包含项目简介、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总体评价、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批复》(未完成工程审计的以工程结算报告代替,并在审计完成后及时送达)。
(四)所有交接资料必须由辖区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交接。
第五条 移交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辖区政府致函并提交园林绿化工程移交书面申请表,同时抄送市、区园林局备案。
(二)辖区政府同意接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区园林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核验、资料审查 ,如有问题,视工程具体情况限定整改期限并延迟移交时间或双方协商解决。
(三)正式移交。区园林部门、建设单位确认后,正式移交园林部门进行管理,并在市园林局备案。
第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工程不得进行移交,养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移交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辖区园林部门和建设单位现场同步核查确认,由武汉市园林局核定。根据相关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建设;组织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的相关工作。
(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按图施工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及建设期绿化养护工作,并建立规范资料档案。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核验,对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式质量监控,并将情况反馈给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报告。
(四)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负责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管及工程资料的核查,工程完工后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移交前置条件,并参与工程移交。
(五)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审查,并提出意见;监督指导抚育期间施工单位的抚育管理工作;履行建管交接职责;在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履行该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并对已完成建管交接的工程履行设施维修管护及植物抚育职责。
第九条 管护抚育经费核定。工程正式移交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施维修管护、植物抚育经费,由辖区政府依据《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试行)》落实。
第十条 移交争议处理。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或养护等有异议、不予接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园林绿化工程符合移交条件的,管护单位应予以接收。管护单位拒不接收的,仍将其纳入管护单位所在城区绿化养护综合考核范围。
2、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3、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约定养管期满后未及时组织移交的,养管期满后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养护管理追责
(一)未移交绿化工程,凡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部门下达的“工程质量整改督办单”,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回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园林部门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拒不按照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部门下达的“工程质量整改督办单”的建设施工单位,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三)对已移交的绿化工程,由辖区园林部门承担一切管养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园林绿化工程建管移交申请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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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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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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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辖区 (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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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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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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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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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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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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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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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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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园林绿化管护移交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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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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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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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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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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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绿化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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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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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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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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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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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签字盖章) 日期: |
辖区园林部门 (签字盖章) 日期: |
市园林局部门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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