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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1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10号)

  • 分类:集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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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8-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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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10号)

【概要描述】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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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做好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作,建立权责明确、有效管理、全程服务的建管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是指市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对外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投(融)资的城市重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植大树为主、绿量优先和节约型园林的绿化方向,遵循"生态优先,节约为主"的原则,从方案规划、设计评审、项目验收和养护关林等环节把好质量关,不断提高重点工程配套绿化水平和效果。
  三、建立城市重点工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评审机制。成立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专家委员会,加强对重点工程配套绿化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并对主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技术指导和把关,以确保重点工程配套绿化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绿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的要求。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重点工程配套配套绿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在批复重点工程配套绿化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园林部门对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批复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一)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市园林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对城市生态、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可将其配套绿化建设采取单独立项方式交由园林部门实施,也可由业主单位将其配套绿化工程委托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二)保障城市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的重点工程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资金概算安排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以其他原因不进行绿化建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投资审计工作。
  (三)市园林部门要强化重点工程绿化建设市场监管工作。严格履行园林绿化施工管理等监管职能,确保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施工质量和景观水平。重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其中配套绿化建设项目须向市园林部门申报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监管登记手续纳入施工许可的审核内容。
  (四)加强对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市场主体准入的管理。所有参与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风景园林设计、施工的专业资质并经市园林部门备案;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不得参与重点工程配套绿化项目的招投标。
  五、建立重点工程配套绿化竣工验收机制
  (一)具有配套绿化的重点工程竣工后,在市城乡建设部门履行竣工验收备案中,应有市园林部门参与该工程配套绿化建设验收的相关材料,以确保重点工程配套绿化的整体质量和景观效果。
  (二)对于重点工程配套绿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配套绿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属地管理。
  六、加大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力度
  (一)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养护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建设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并对其养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园林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对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养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养护期结束的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除市人民政府已明确由相关建设或业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外,重点工程配套绿化养护由各区承担。经市园林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其养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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